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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门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2017-03-06       浏览次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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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门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3月1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召开。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市住建局住房保障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负责人,各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分管局领导参会。副市长林飞鸣 、市住建局局长马克烈出席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规定的请示》。这一公积金新策从3月1日起执行。

从3月1日开始,住房公积金贷款将有 4 大新变化!

一、调整贷款最高额度:一个职工25万元,两个或以上50万元

(一)降低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30万元降低到25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从60万元降低到50万元。降低后,全市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致。

(二)降低全市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一个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20万元,两个职工或以上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最高额度调整为40万元。

(三)职工购买全装修新建商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居民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原贷款最高额度增加标准不变。

二、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以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次数认定

(一)首套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 成员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认定为首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政策。

(二)第二套房认定标准。职工家庭成员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还清的,认定为第二套房贷款,执行住房公积金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三)职工家庭成员累计有过两次或两次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开办贴息贷款:东部三区一市开办贴息贷款

根据《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从2017年3月1日起开办贴息贷款。

四、调整放款轮候期限:定期公示轮候和放款情况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状况,合理安排放款时间,适时调整贷款放款轮候期限,定期公示轮候和放款情况,以便缴存职工、房地产开发公司和银行及时掌握轮候情况。

温馨提醒

2017年3月1日前已审批未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原规定执行。符合贴息办法申请转为贴息贷款的,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按原来的审批意见办理。我市以往有关住房公积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资料链接:何为贴息政策?

一、什么是贴息贷款?

答:贴息贷款全称是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转商业性个人住房贴息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利用银行资金向符合公积金贷款及商业贷款条件,且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借款人按商业贷款利率向银行支付利息,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支付给公积金贷款承办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二、哪些地区开办贴息贷款?

答:为防范资金流动性不足的风险,确保公积金各项业务的正常开展,《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运用率高于90%的,可启动贴息贷款。目前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的住房公积金资金运用率已超过90%,按照分城施策和动态管理的原则,贴息贷款将先在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开展。其他地区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低于90%,暂不开展贴息贷款业务。

三、贴息贷款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答:借款人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新购买自住住房,且同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和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贴息贷款。

四、贴息贷款的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和公积金贷款一致吗?

答:标准一致。需要注意的是,贴息贷款按公积金贷款管理,记录为一次公积金贷款。

五、贴息贷款的额度、期限、首付款比例如何确定?

答:贴息贷款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及首付款比例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同时贷款期限、首付款比例也应符合受托银行商业贷款的条件。

六、贴息贷款的利率如何确定?

答:受托银行办理贴息贷款的利率按借款人与受托银行合同约定执行,并不得超过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执行。

七、贴息贷款借款人每月是按照商业贷款利率扣款,还是按照公积金贷款利率扣款?

答:借款人按商业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商业性贷款利率高于公积金贷款利率所产生的利息差,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按月支付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月支付给借款人。

八、如何办理贴息贷款?

答:

(一)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受托银行提交《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和有关资料;

(二)贷款审批。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核定公积金贷款额度并出具同意贴息贷款的审批意见。受托银行按商业贷款条件对职工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三)签订合同、办理抵押权登记。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为所购住房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或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受托银行用自有资金同时向借款人发放贴息贷款及商业贷款;

(五)贷款回收。受托银行负责贴息贷款本息的核算、扣款和回收,并将相关凭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

(六)贷款贴息。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受托银行提供的凭证后,按月将上月贴息金额支付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计发给借款人。

九、贴息贷款能否办理组合贷款?

答:如果贴息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够,职工可以申请贴息贷款及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十、贴息金额如何计算?

答:

(一)贴息贷款的贴息金额为借款人贴息贷款余额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商业贷款利率与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差额;

(二)贴息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贴息金额=实还贷款利息×(1-公积金贷款利率÷商业贷款利率),其中,实还贷款利息不含因贷款逾期产生的罚息、复利;

(三)贴息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于利率调整的次年1月1日起按新的利率标准计算贴息金额。

十一、贴息贷款如何办理贷款变更?

答:

(一)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缩短贷款期限的,可向受托银行提出申请,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约定办理;

(二)贴息贷款在借款期间原则上不得变更还款方式和借款人,不得延长还款期限。

十二、贴息贷款发放后,什么情况下公积金管理机构会终止向借款人贴息?

答: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终止向借款人贴息,并不再实行贴息贷款的置换转回:

(一)借款人向公积金管理机构、受托银行提供虚假、失效、非法的资料申请贷款的;

(二)借款人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的;

(三)抵押房屋被司法机关依法限制、处置的;

(四)不可抗力因素使抵押房屋损毁灭失的。

十三、贴息贷款会转回公积金贷款吗?

答: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资金宽裕时,可视实际情况将贴息贷款的贷款余额置换转回为公积金贷款。贴息贷款置换转回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贴息贷款转回须为已发放、未还完、未终止、未转成普通公积金贷款的贴息贷款;

(二)借款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三)贴息贷款当前无逾期;

(四)贴息贷款转回公积金贷款时的贷款金额及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贴息贷款余额及剩余期限。

十四、贴息贷款是否收费?

答: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贴息贷款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五、办理贴息贷款业务需要多长时间审批?

答:职工申请贴息贷款时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公积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予贷款的决定。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核准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六、是否所有借款人都适合申请贴息贷款?

答:(一)在外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不能申请贴息贷款,只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贴息贷款既要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又要符合受托银行商业贷款条件,因此,部分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但不符合商业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只能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由于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在首付比例、借款期限及首、二套房认定标准等存在差异,因此,部分借款人如选择贴息贷款,借款年限、借款金额等可能会受到影响。

借款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及实际需求,自由选择申请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

十七、已在轮候放款的公积金贷款可以申请改为贴息贷款吗?如何办理?

答:在贷款发放前,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可以申请转为贴息贷款,贷款最高额度、贷款期限和房屋套数认定标准按原来的审批意见办理。如需办理,借款人可向原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然后由受托银行送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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